索引号:000201320/2019-00162
发文机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呼政发〔2019 〕29号
信息分类:市政府文件;项目审批与管理/通知
成文日期:2019-07-10
公开日期:2019-08-21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各相关单位:
《呼和浩特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呼和浩特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呼和浩特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19〕4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放管服”改革的实施路径和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宽进、快办、严管”意识,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投资建设领域治理体系建设,提升城市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
(二)改革内容。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三)主要目标。以推动建设项目科学生成、快速实施、提早开工为目标。2019年上半年,将全市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20个工作日以内,审批时间含行政许可、备案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包括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等),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等事项办理时间。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压缩至30个工作日以内,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压缩至25个工作日以内,施工许可阶段压缩至25个工作日以内,竣工验收阶段压缩至40个工作日以内。全市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到2019年底前,将审批时间压缩至100个工作日以内。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压缩至25个工作日以内,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压缩至20个工作日以内,施工许可阶段压缩至20个工作日以内,竣工验收阶段压缩至35个工作日以内。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基本成形,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到2020年9月前,基本建成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统一审批流程
(四)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由自然资源局牵头。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审核确认、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由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牵头。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其他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旗县区可以按照审批阶段“只少不多”的原则,对审批阶段、审批流程和审批事项进一步优化简化。2019年6月底前,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要制定并实施本审批阶段并联审批管理办法。
(五)精简审批环节。从切实有利于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出发,全面梳理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相关的各类事项,取消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审批事项,转变不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管理方式,对确认保留的各类事项实行清单式管理并予以公开。对申报要件涉及取消调整事项的,同步调整事项申报要件。
——减少审批事项
1.取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材料设备备案。
2.企业取得建设用地后,免予办理用地红线范围内供水、排水工程开工审批、移动改建占用公共排水设施的审批、道路挖掘审批、市政设施移动改建审批、临时占用绿地审批、砍伐迁移(古树名木除外)修剪树木审批等手续。涉及需迁移或迁改等工作的,由土地储备机构组织上述行业主管部门或公共服务企业在土地交收前实施完毕,即建设单位“取地后可实施”。
3.带方案出让用地项目,将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各项指标要求,作为出让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请人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然资源部门直接核发。
——简化办理环节
4.市政改造项目(不涉及新增用地)不再办理用地、规划审批手续,依据市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即可办理立项;环评可以依据区域评估或者规划环评的结论适当简化,在开工前完成审批。
5.优化占用挖掘道路审批。实行“信息共享、联合勘验、压缩环节、快速审批”,与施工许可阶段同步推进。
——合并办理事项
6.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将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合并办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整合,实行“一表申请、一窗受理、同步办理”。
7.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实行告知承诺制,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同时办理。
8.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与《民用建筑人防许可证》一并办理。
——转变管理方式
建立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1+4”模式,将项目前期策划生成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生命周期的起始阶段,依托“多规合一”“一张蓝图”“区域评估”成果,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对项目选址、出让条件、用地指标、准入类型协同生成,夯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基础。
——调整审批时序
9.确需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调整到工程设计前完成;将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调整到开工前完成。
10.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自然资源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公布事项清单
12.梳理与建设项目审批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其他权力等依申请办理事项、技术审查事项、中介服务事项、市政公共服务事项。公布工程建设项目事项清单,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各审批部门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办理未纳入清单的事项。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业在项目后续报建或验收环节,不得擅自增加清单外的要求。
(六)规范审批事项。按照国务院统一要求,对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统一审批事项和法律依据,逐步形成与全国统一的审批事项名称、法律依据、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本着合法、精简、效能的原则,市级和各旗县区、开发区分别制定并公布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各项审批事项的适用范围、前置条件、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并实行动态管理。各旗县区、开发区制定的审批事项清单原则上要与市级审批事项清单一致,超出市级审批事项清单范围的,要报上级机关备案并说明理由。2019年6月30日前,各旗县区、市级各委办局、开发区要将本级审批事项清单报市政府备案。市政府要将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七)分类制定审批流程。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进一步梳理细分工程建设项目为政府投资审批类、社会投资核准类、社会投资备案类3类。2019年6月底前,市级和各旗县区、开发区参照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制定不同类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图。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要明确审批阶段、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和审批时限等。其中,审批时限要具体明确全流程总审批时限、各审批阶段审批时限和各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限。
(八)实行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2019年6月底前,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和审查时限等具体事项,实施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分离,将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人防工程建设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等分散的技术审查环节整合为“施工图联合审查”。将相关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由政府购买服务,市住建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专业分别出具审查意见和结论,由审图机构承担技术审查责任。研发数字化联合审图系统,实现施工图审查无纸化申报、网上审查及全过程数字化监管。
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制定限时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牵头部门、参与部门、验收标准、工作规则、办事流程和验收时限等,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由自然资源局牵头将竣工验收阶段的规划测绘、房产(含人防)测绘、地籍测绘、地下管线测绘等合并为一个综合测绘项目,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测绘成果统一纳入自然资源局测绘信息系统。
(九)推行区域评估。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由开发区管委会和所在地旗县区政府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等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其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等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请)。实行区域评估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2019年6月底前,制定并实施区域评估细则,明确实施区域评估的主体、实施范围、内容、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等。
(十)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2019年6月底前,由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牵头制定并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明确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承诺事项、具体要求,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申请人自行承担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十一)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2019年8月底前,市政府和各旗县区、开发区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整合并初步建成覆盖各有关部门和各旗县区、开发区各层级的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审批流程各阶段涉及的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审批管理系统,并分别与国家、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实现审批数据实时共享。研究制定并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在线监管审批部门的审批行为,对审批环节进行全过程跟踪督办及审批节点控制,杜绝体外循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要具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由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牵头建设,“多规合一、一张蓝图”业务协同平台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建设。要以应用为导向,打破“信息孤岛”,2019年12月底前,由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牵头推动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推进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相关部门审批信息系统平台的互联互通。市政府和各旗县区、开发区要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整合建设资金安排上给予保障。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同步完成数据共享。
四、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十二)“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统筹整合各类规划,划定各类控制线,构建“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借鉴先进地区经验,明确推进“多规合一”形成“一张蓝图”的目标要求、牵头部门、分工安排、实施步骤、工作重点和时限要求。2019年9月底前,全面梳理本地区各类规划与空间管控要素,明确“多规合一”包含的规划目录、建立“多规合一”协调机制、明确形成数据目录(各类空间规划图层信息等)、统筹整合各类空间规划等事项完成的具体要求和时间节点。2019年12月底前,基本形成“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整合空间管控数据,明确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形成管控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和管控规则明晰的空间规划图,实现利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多规合一”功能策划生成项目。完成差异图斑分析,制定消除空间规划矛盾和差异的工作计划,努力消除主要空间规划矛盾和差异,不断提高“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效率,不断完善“一张蓝图”。推动通过业务协同平台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方式实施“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2019年7月底前,市发改委制定项目生成管理办法,加强项目管理,统筹安排年度项目,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多规合一”业务协同,统筹协调各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评价事项等内容,为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相关部门依职权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提供依据,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简化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
(十三)“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强政务服务大厅建设,发挥服务企业群众、监督协调审批的作用。由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整合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和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进一步明确服务环节、办理流程、服务时限和服务标准,强化对办理手续和内部流程的管控。2019年7月底前,全市统一落实“一窗受理”工作规程,明确加强政务中心建设和线上、线下“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的具体措施和运行规则。建立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2019年7月底前实现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发件、咨询。鼓励为申请人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指导、协调和帮办等服务,帮助企业了解审批要求,提供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清单,提高申报效率。2019年7月底前,制定并实施咨询辅导等服务规定。
(十四)“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2019年7月底前,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要会同相关审批部门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申报表单、并联办理流程和申报材料清单,每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要提交一套申报材料,由审批部门共同使用,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建立完善审批清单服务机制,主动为申请人提供项目需要审批的事项清单。
(十五)“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2019年7月底前,基本建立健全涵盖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各阶段的配套制度,包括牵头部门负责制、协调机制、督查督办制度、“多规合一”协同规则、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规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制度,并根据改革实践不断修改完善。
五、统一监管方式
(十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建立完善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统一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要依法撒销相关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2019年7月底前,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制度和监督检查办法,并根据改革实施情况进行完善。
(十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2019年7月底前,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建立并实施红黑名单制度,明确应当列入红黑名单的情形。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出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监管。2019年7月底前,基本建立信用监管体系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共享,全面公开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失信行为,与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为相关部门审批及时在线提供信用信息。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十八)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2019年7月底前,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制定并实施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并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实现对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中介服务行为的全过程监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清单之外的服务,不得指定中介机构。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要全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实施统一规范管理,为建设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
六、加强组织实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全面领导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成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协调小组,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和督促,为改革工作提供组织、资金和专业技术力量保障,积极推动各项改革措施落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负责改革工作的协调组织和具体实施,建立工作制度,抽调专门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各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分工,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等“放管服”各项改革任务的协同联动,形成改革合力。我市实施方案报自治区政府备案。
在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成立工程建设项目运行保障中心,作为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的二级事业单位,具体承担部门协调、办件督促、综合服务职能。从项目咨询生成到审批手续办结,按照项目对接、政策解读、全程帮办、综合受理、协调服务等功能设置专门人员、专门岗位,全流程、全链条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提供服务。通过精准化管理、精细化分工、精致化服务,全方位提升项目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承担改革主体责任,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相关负责同志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制定领导小组议事规则,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加强经费和人员保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2019年7月底前,各旗县区、开发区要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并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改革任务分解表,任务分解表要明确主要任务、工作目标、具体措施、牵头部门、责任部门、完成时限等内容。实施方案经各旗县区、开发区会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提出意见,修改完善后以各旗县区、开发区名义印发,并报市政府备案。
(二十)加强沟通反馈和培训。建立上下联动的沟通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国家、自治区改革政策和要求,掌握各旗县区、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督促指导下级机关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2019年7月底前,各级要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范围,采用集中培训、网络培训和专题培训等方式,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申请人的业务培训,对相关政策进行全面解读和辅导,提高改革能力和业务水平。
(二十一)严格督促落实。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列为政府重点督导内容。2019年6月底前,研究制定督导和评估评价办法,重点评估评价我市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和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等情况。各级政府督查室要加大对有关部门工作的督导力度,跟踪改革任务落实情况。每月3日前,各旗县区政府要向市政府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每月5日前市政府向自治区政府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建立上下联动工作机制,通过业务培训、调研督导、通报、评估评价等形式,督促指导市级、各旗县区、开发区按时保质完成改革任务目标。对于工作推进不力、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程,特别是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要严肃问责。建立改革公开制度,及时将改革工作方案、审批流程、审批事项清单、改革配套制度、评估评价标准、改革工作进度、评估评价和投诉举报核查情况通过政府官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二)强化法治保障。各级政府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人大及司法机构的沟通协调配合,修改或者废止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不相符的相关制度,建立依法推进改革的长效机制。做好与自治区和市级层面改革的对接,鼓励改革创新,允许先行先试。根据改革实际情况,2019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改革涉及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
(二十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广泛宣传报道解读改革内容、相关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公众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企业、群众关切。做好公众咨询、广泛征集公众意见建议,鼓励企业参与改革,让市场主体切实感受到改革成效,为顺利推进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1.呼和浩特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呼和浩特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任务分解表
附件1
呼和浩特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冯玉臻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党工委书记
副组长:刘文玉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市长
毕国臣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周 强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成 员:
田 雨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吴 宏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韩文相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王冬生 市委网信办主任
王 斌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王 杰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高瑞军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张晓华 市司法局局长
赵英杰 市财政局局长
岩 林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高红军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东 升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张 玮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陈 军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赵永富 市水务局局长
李莎丽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局长
云春雷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云 铎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魏红军 市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司宏社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
付金在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
刘建国 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局长
薛红伟 市大数据管理局局长
王有德 呼和浩特供电局局长
郭文广 市土地收储中心主任
乔力群 春华水务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局长刘建国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王杰、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高红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陈军兼任。
附件2
呼和浩特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任务分解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具体措施 | 牵头部门 | 责任部门 | 完成 期限 |
1 | 合理划分审批阶段 |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的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所确定的牵头部门,分别由牵头部门制定本阶段实施管理办法,梳理本阶段事项清单。按照“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原则,设计本阶段流程,在规定的时限内分配每个事项的审批时限,根据《实施方案》确定的改革举措,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 市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发展和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管理局、水务局、人防办、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档案馆、林草局 | 6月底 |
2 | 精简审批环节 | 取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材料设备备案。 | 6月底 | ||
3 | 企业取得建设用地后,免予办理用地红线范围内供水、排水工程开工审批、移动改建占用公共排水设施的审批、道路挖掘审批、市政设施移动改建审批、临时占用绿地审批、砍伐迁移(古树名木除外)修剪树木审批等手续。涉及需迁移或迁改等工作的,由土地储备机构组织上述行业主管部门或公共服务企业在土地交收前实施完毕,即建设单位“取地后可实施”。 | 自然资源局 | 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城管执法局 | 6月底 | |
4 | 带方案出让用地项目,将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各项指标要求,作为出让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请人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然资源部门直接核发。 | 自然资源局 | 6月底 | ||
5 | 市政改造项目(不涉及新增用地)不再需要提供用地、规划审批手续,依据市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即可办理立项;环评可以依据区域评估或者规划环评的结论适当简化,在开工前完成审批。 | 发展和改革委、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自然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6月底 | |
6 | 精简审批环节 | 优化占用挖掘道路审批。实行“信息共享、联合勘验、压缩环节、快速审批”,与施工许可阶段同步推进。 | 城管执法局 | 6月底 | |
7 |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将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合并办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整合,实行“一表申请、一窗受理、同步办理”。 | 自然资源局 | 6月底 | ||
8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登记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 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6月底 | |
9 | 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与《民用建筑人防许可证》一并办理。 | 人防办 | 6月底 | ||
10 | 确需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调整到工程设计前完成;将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调整到开工前完成。 | 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生态环境局、水务局 | ||
11 | 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 | 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春华水务集团、 供电局、燃气公司、 移动集团、联通集团、 电信集团 | 6月底 | |
12 | 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自然资源局 | 6月底 | ||
13 |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属于拟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合并办理;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提交的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 自然资源局 | 自然资源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6月底 | |
14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自然资源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自然资源局 | 自然资源局、土地收储中心 | 6月底 | |
15 | 公布事项清单 | 梳理与建设项目审批相关的依申请办理事项、技术审查事项、中介服务事项、市政公共服务事项。公布工程建设项目事项清单,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业在项目后续报建或验收环节,不得擅自增加清单外的要求。 | 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人防办、生态环境局、水务局、春华水务集团、供电局、 燃气集团、移动集团、 联通集团、电信集团 | 6月底 |
16 | 规范审批事项 | 对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统一审批事项和法律依据,逐步形成与全国统一的审批事项名称、法律依据、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 | 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各部门 | 7月底 |
17 | 分类制定审批流程 | 进一步梳理细分工程建设项目为政府投资审批类、社会投资核准类、社会投资备案类3类。,制定不同类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图。 | 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各部门 | 6月底 |
18 | 实施“施工图联合审查” | 实施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分离,将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人防工程建设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等分散的技术审查环节整合为“施工图联合审查”。将相关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由政府购买服务,建设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专业分别出具审查意见和结论,由审图机构承担技术审查责任。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人防办、气象局 | 6月底 |
19 | 实施“联合验收” | 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制定限时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牵头部门、参与部门、验收标准、工作规则、办事流程和验收时限等,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6月底 |
20 | 实施“多测合一” | 将竣工阶段的规划测绘、房产(含人防)测绘、地籍测绘、地下管线测绘等合并为一个综合测绘项目,测绘成果统一纳入自然资源局测绘信息系统,实现“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 自然资源局 | 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 | 6月底 |
21 | 实行区域评估改革 | 将原来需由项目单位逐项进行的各类评估改为由区政府统一组织,按区域统一编报,实现区域内建设项目共享评估评审成果。 | 各区政府 | 各区政府、发展和改革委、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林草局、城管执法局、土地储备中心 | 6月底 |
22 | 推行告知承诺制 | 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 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市发展和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管理局、水务局、人防办、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档案局、林草局、文物局 | 6月底 |
23 | 建立完善工程建设 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 建设覆盖各有关部门和旗、县(市、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审批数据实时共享。 | 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发展和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工信局、水务局、人防办、档案局、林草局、文物局、各旗县区政府 | 8月底 |
24 | 2019年底前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相关部门审批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 年底 | |||
25 | 建立“多规合一、一张蓝图”业务协同平台 | 全面梳理本地区各类规划与空间管控要素,明确“多规合一”包含的规划目录、建立“多规合一”协调机制、明确形成数据目录(各类空间规划图层信息等)、统筹整合各类空间规划等事项完成的具体要求和时间节点。 | 自然资源局 | 自然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生态环境局、林草局、文旅广局、水务局、交通局、大数据局 | 7月底 |
26 | 建立“多规合一、一张蓝图”业务协同平台。基本形成“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整合空间管控数据,明确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形成管控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和管控规则明晰的空间规划图,实现利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多规合一”功能策划生成项目。 | 9月底 | |||
27 | 统筹安排年度项目 | 利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多规合一”功能,制定项目生成管理办法,统筹安排年度项目,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 发展和改革委 | 12月底 | |
28 | 加强项目前期策划生成 | 加强“多规合一”业务协同,统筹协调各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评价事项等内容,为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相关部门依职权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提供依据,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简化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 | 自然资源局 | 自然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生态环境局、林草局、文旅广局、水务局、交通局 | 7月底 |
29 | 实施“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 | “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由自然资源局牵头,以通过业务协同平台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行政审批,在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前组织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人防、城管执法等部门开展联合踏勘,对设计方案出具联合审定意见。 | 自然资源局 | 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 人防办、城管执法局 | 7月底 |
30 | “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 | 整合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和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并制定相关规程。 | 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各部门 | 7月底 |
31 | “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 | 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 | 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发展和改革委、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7月底 |
32 | “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 | 基本建立健全涵盖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各阶段的配套制度,包括牵头部门负责制、协调机制、督查督办制度、“多规合一”协同规则、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规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制度。 | 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发展和改革委、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7月底 |
33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建立完善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统一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制定并实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制度和监督检查办法。 | 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7月底 | |
34 |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 建立并实施红黑名单制度,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出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监管。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与自治区和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市级相关部门信用平台互联互通,为相关部门审批及时在线提供信用信息。 | 发展和改革委 | 发展和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7月底 |
35 | 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 | 制定并实施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实现对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中介服务行为的全过程监管。 | 发展和改革委 | 发展和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工信局、水务局、人防办、林草局 | 7月底 |
36 | 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要全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实施统一规范管理。 | 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春华水务集团、供电局、 燃气集团、移动集团、 联通集团、电信集团 | 7月底 | |
37 | 加强组织领导 | 成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协调小组,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和督促,为改革工作提供组织、资金和专业技术力量保障,积极推动各项改革措施落地。 | 市政府办公厅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林草局、人防办、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大数据局 | 6月底 |
38 | 在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成立工程建设项目运行保障中心 | 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市编办 | 7月底 | ||
39 | 加强沟通反馈和培训 | 建立上下联动的沟通反馈机制,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范围。 | 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7月底 | |
40 | 强化监督保障 | 研究制定督导和评估评价办法,加大对有关部门工作的督导力度,跟踪改革任务落实情况。每月3日前,各旗县区政府要向市政府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每月5日前市政府向自治区政府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 市政府督查室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自然资源局、人防办、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 6月底 |
41 | 强化法治保障 | 加强与人大及司法机构的沟通协调配合,修改或者废止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不相符的相关制度,建立依法推进改革的长效机制。 | 市政府办公厅 | 发展和改革委、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管理局、水务局、人防办、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档案局、林草局、文物局、通信管理局 | 2019年12月底 |
42 | 做好宣传引导 | 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广泛宣传报道解读改革内容、相关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公众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企业、群众关切。做好公众咨询、广泛征集公众意见建议,鼓励企业参与改革,让市场主体切实感受到改革成效,为顺利推进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 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发展和改革委、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水务局、人防办、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档案局、林草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应急管理局、市委网信办、通信管理局 | 6月底 |